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农展馆北里12号通广大厦15层,
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设施农业分会
邮编: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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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A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农机化教育、科研、鉴定、认证、推广、监理、维修、社会化服务等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农机化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农机化行业和农机使用者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农机化和推进现代农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参与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参与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立会刊、网站及相关出版物,为行业提供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部门制订政策提供依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活动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的评价工作;
    (五)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技术展览展示活动,组织农机现场演示活动;
    (七)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提供科研资源整合、技术成果转让等中介服务工作;
    (八)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是由农机化教育、科研、鉴定、认证、推广、监理、维修、社会化服务等方面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成。单位会员以其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应及时通知本团体办事机构备案)。

个人会员应是热心农机化事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办事机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所提供的资料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对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或招商技术有要求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审核办事机构各项工作及办事机构财务状况;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本团体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